【紙上軍事】開槍的門檻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 朱江明 軍事問題專家 日期: 2018-01-03

公開公正的司法調查結果可以平息關于開槍的爭議。然而,遺憾的是,我國不僅未成功建立一套合理的執(zhí)法槍支管理制度,也缺乏相應的司法配套程序。這導致警方不僅在開槍后容易出現爭議,在開槍前也存在諸多顧忌。

近日,湖北潛江浩口鎮(zhèn)第三小學發(fā)生劫持事件,犯罪嫌疑人張澤清被警方當場擊斃,人質安全獲救。近年來,隨著國內暴恐勢力的抬頭,警方在處理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到人質劫持一類的情況)時,越來越傾向于使用武力解決。

今年3月,昆明火車站恐怖襲擊發(fā)生前,中國對于警方的槍支使用和管理仍舊非常嚴格。此前,在面對暴力犯罪時,警方在是否使用殺傷武力時經常畏手畏腳。至少在使用槍械方面,中國大陸警察遠比美國同行克制得多。然而,這種情況正在發(fā)生變化。筆者曾與警方人員就昆明暴恐事件的細節(jié)進行交流,還原了當時的現場情況。昆明特警隊員趕赴暴恐襲擊現場時,并不知曉具體發(fā)生了什么。因為在請求增援時,車站民警的報告為惡性打架斗毆。特警隊自然對此也缺乏一手情報,而且特警剛下車就遭遇持刀的恐怖分子,連偵查的時間都沒有。

這完全是一場遭遇戰(zhàn)。

開槍擊斃多人的特警隊員從警時間不長。開槍成功制止暴徒之后,他首先考慮的問題,是自己開槍的行為到底正確與否?會不會因此而遭到處分?這幾乎是此前民警在開槍問題上猶豫的唯一原因。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管理者希望基層民警盡量避免在處理治安案件時使用致命武力。因此,警方幾乎徹底將基層的槍支使用權收回。這就是為何昆明暴恐襲擊發(fā)生時,僅有車站派出所副所長有一支手槍,其他在現場的民警只能用警棍與歹徒搏斗。上世紀制定的政策并不能說毫無道理。以我國現有警務人員的平均素質,確實無法完全放心地在基層普及武器裝備。近期發(fā)生的多宗走火和丟槍事件,都足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主管部門最簡單、粗暴且有效的辦法,就是提高基層用槍的門檻。

這個辦法是本末倒置的。正確的做法是通過訓練和人事制度改革,提高用槍者的素質。當然,這意味著更高的行政成本和較長的調整期,在追求立竿見影效果的行政文化下,這是不可接受的代價。近期推行的警用槍支訓練活動,正在試圖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狀。

回到本文開頭出現的人質劫持案件,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劫持者曾兩次答應釋放和交換人質。因此,有分析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致命武力未免有些武斷。支持警方行動的人則認為,警方之所以采取擊斃的原因是劫持者已經在人質身上潑灑汽油,并且威脅將燒死人質。這種爭論幾乎在每一次警方開槍之后都會出現,無論警方如何解釋自己開槍正當合法,都難以平息輿論的質疑。

中國的狙擊武器已達到國際水平,警方狙擊手已經有十足把握精確命中劫持者要害,并且不會導致人質受傷。這意味著出現任何劫持人質事件,只要狙擊手到場并且完成射擊準備,事件就能被迅速解決,付出的成本僅為一發(fā)價值50元人民幣的高精度狙擊子彈。

然而,從長遠來看,這種能力如果被濫用,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社會矛盾。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已經普遍具備了這樣的反劫持能力,在實際執(zhí)法中卻盡量通過談判解決問題。

因為在西方,重大執(zhí)法行動中造成的殺傷,事后必須經法院確認死因裁決,以保證警方行動的合法。在1980年英國倫敦伊朗大使館人質事件中,SAS特種部隊很順利地解救了大部分人質。參與戰(zhàn)斗的所有特戰(zhàn)隊員,卻必須接受法庭的傳喚和質證。在回憶錄中,當時的指揮官寫道:“這些調查包括每一發(fā)子彈發(fā)射的地點和時間,在戰(zhàn)斗中不可能記住這些細節(jié),這讓我的隊員感覺比作戰(zhàn)還要艱苦?!碑斎唬罱K法院裁定行動中的殺傷為“合法且適當的武力”。

公開公正的司法調查結果可以平息關于開槍的爭議。然而,遺憾的是,我國不僅未成功建立一套合理的執(zhí)法槍支管理制度,也缺乏相應的司法配套程序。這導致警方不僅在開槍后容易出現爭議,在開槍前也存在諸多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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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 2024 第816期 總第816期
出版時間: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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