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例離婚案中的真相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 南方人物周刊記者韓茹雪 實習記者賀偉彧 日期: 2022-08-22

婚姻家庭關系有其特殊性,無法完全用法律框定。透過這些案件中“失敗”的婚姻家庭關系,我們可以看到豐富的細節(jié),看到法律與社會、道德乃至個人生活之間持續(xù)、復雜的相互作用,反思在個體和家庭、自由和穩(wěn)定之間,什么是婚姻中幸福的狀態(tài)。

2000年,四川成都,父母在法庭上訴訟離婚,孩子在一旁玩耍? 圖/Fotoe

離婚的冒犯性正在降低。在當下的社會語境中,人們能越來越輕松地談論關于離婚的話題。這是對“婚姻”這一法定親密關系的輕視,還是在卸下古來有之的形式枷鎖?

婚姻的本質正在被越來越多人審視。女明星會因為公開“已離婚、有孩子、熱戀中”的情感狀態(tài)收獲大量點贊,《再見愛人》等離婚綜藝能引起廣泛的共鳴和無數(shù)的討論,這些現(xiàn)象也許難以代表大眾婚姻的冷暖,但人們越來越愿意穿透婚姻的形式去尋找它的內在:當我們在談論婚姻時,我們究竟在談論什么?

“傳統(tǒng)的家庭是相對穩(wěn)定的。但是傳統(tǒng)的那一套家庭制度就是我們想要追求的嗎?”從2013年開始,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趙劉洋通過閱讀數(shù)萬例離婚訴訟案件,從自殺和離婚這兩個具體議題出發(fā),梳理了清代直至當代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其實踐,以及法律與社會、道德之間持續(xù)性的復雜糾纏。2022年,他將研究成果集結成書,《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趙劉洋認為,家庭穩(wěn)定跟家庭幸福不完全是一回事,人們未必要追求一種純粹的表面化的家庭穩(wěn)定,幸福的婚姻一方面要保證個體的自由、選擇和自我發(fā)展,另一方面家庭成員之間對于彼此的預期和責任又能夠實現(xiàn)一種有效的理解和互動。它是個體與家庭、自由與穩(wěn)定之間相互包容而非對立的狀態(tài)。

從成千上萬的紛繁案例中走出,也許不能給出無數(shù)當代人想要的答案,“婚姻家庭關系有其特殊性,很難做到所有人都滿意,更無法完全用法律去框定?!钡橐鲂枰裱裁礃藴蚀鸢竼幔肯啾扔诖鸢?,更需要的是直面歷史和當下的問題。為什么選擇從“自殺”和“離婚”的角度研究婦女與家庭,“貞節(jié)”如何成為一種治理手段,當家作主的背后如何區(qū)分女性權利與男性權利,“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嗎,婚姻與個體價值的實現(xiàn)相悖嗎,婚姻關系中失敗的案例有何共性,當下的婚姻面臨什么樣的新挑戰(zhàn)……我們和趙劉洋聊了這些問題,試圖從歷史演進中關照當下現(xiàn)實,探討如何審視婚姻的真相。

趙劉洋 法學博士,現(xiàn)為復旦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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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婦女敘事中看不到婦女的主體性

南方人物周刊:什么樣的契機下開始相關研究?

趙劉洋:是偶然發(fā)現(xiàn)大量清代婦女法律案件資料與既定的研究描述不同,然后開始相關研究。2013年我去檔案館查資料,剛好看到很多清代婦女的資料,充滿細節(jié)性的內容與故事,反映清代底層婦女的生活狀況。

這些資料涉及的法律案件數(shù)量龐大,已經(jīng)整理出來的關于清代的刑科底本,涉及婦女生活、婦女狀況的——從基層一直上報到中央,主要是關于命案的——有幾十萬件。

南方人物周刊:既往研究中感受到的“婦女”形象是怎樣的?

趙劉洋:以往的婦女史研究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傳統(tǒng)的革命史敘事。展現(xiàn)的婦女完全是被壓迫的,缺乏主體性。雖然能看到婦女的悲慘境遇,但看不到在特定的社會結構下婦女形成了什么樣的抉擇,以及婦女權利實現(xiàn)的復雜性。

因為革命史的敘事服務于整體的革命史觀,它其實是某種國家導向的敘事,突出的是革命的合理性。比如在悲慘的生活背景下,通過婚姻法運動去解救婦女。它的主體不是婦女本身,所以我們不太能看到婦女生活中更豐富的細節(jié)。

另一類是近三十多年來,海外學界關于中國傳統(tǒng)女性的性別史研究。這種敘事主張發(fā)掘婦女的自主性,但是由于有意無意間希望解構革命史敘事,往往又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種極端。雖然我們從中能看到很多“美好”的豐富內容,比如教私塾、與文人應和詩詞,基本來自于上層婦女。但我很懷疑,在傳統(tǒng)的中國社會狀況下,這樣的女性生活所占的比例有多大?同時我們能看到,這種“美好”的來源是帶有依附性的,來自于原生家庭或者丈夫。

關于這兩種敘事的特點,舉個例子,比如我們熟知的魯迅先生的《祝?!?,祥林嫂的境遇很悲慘,制度很壓迫。但是在這種壓迫之下,我們能夠看到女性可以做什么嗎?制度壓迫之下是不是僅有被動的接受?有沒有另外一種更加豐富的內容?我們看不到。

海外學界的性別史敘事往往會否定“祥林嫂”們的悲慘境遇,認為這些都是五四知識分子構建的,這種認識顯然存在問題。但是,“祥林嫂”們究竟如何走出悲慘境遇?制度是否能解決一切?其實魯迅先生寫《祝福》之前,在1923年底的一次演講中就已經(jīng)在問“娜拉走后怎樣”,質疑當時的流行主張。從我的這本書可以看到,婦女權利的實現(xiàn)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制度運作與社會環(huán)境會發(fā)生復雜的關系,并對婦女權利的實現(xiàn)產(chǎn)生復雜的影響。

南方人物周刊:在傳統(tǒng)社會,受壓迫的女性完全處于被動嗎?

趙劉洋:傳統(tǒng)中國的女性,尤其是底層的女性的確受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壓迫,但是我們又能夠看到這種制度和道德的壓迫跟民眾的生活會產(chǎn)生一種復雜的連鎖反應。在這個過程中女性并不是簡單的、被動的接受者,而是二者之間會形成一種緊密的互動關系。

比如面對這種壓迫,清代大量女性選擇自殺是不是一種消極反抗?還有,清代的貞節(jié)限制很強,但為何犯奸案件數(shù)量又特別大?

法律和社會形成了一種很有意思的互動。比如對那些犯奸案件,清代法律一方面會嚴懲,另一方面也考慮照顧弱勢,對那些因為生存問題而犯奸的婦女,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有意思的是,你同時可以看到,大量的當事人往往又會以此作為一種減輕自己罪責的理由。案件中的女性自稱“我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它到底是一種真實還是一種表達呢?

真實跟表達,往往夾雜在一起。從這里面我們就可以看到,制度跟社會在碰撞中顯示出復雜的連鎖反應。很多時候,如果不去挖掘這些案件,我們可能對某些東西會形成簡單、被動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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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節(jié)作為治理手段

南方人物周刊:為什么選擇從“自殺”與“離婚”兩點切入?

趙劉洋:首先,這兩個面向特別能顯示出當時的婦女在遇到家庭生活糾紛時的兩種極端抉擇,也就是婦女的選擇權問題。在清代中后期,由于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觀念的種種限制,當時婦女選擇離婚的情況其實是很少的,如果男性不同意,離婚基本不是一個選項。因其所處的這樣一個環(huán)境,帶來的結果就是婦女在遭遇家庭糾紛的過程中,她的選擇會大大受到壓縮,從訴訟檔案中可以看到,當時很多婦女就選擇了自殺。

到了民國以后,婦女可以選擇離婚,社會對離婚的包容也越來越大,這也意味著婦女在家庭糾紛過程中的選擇權限擴展了。但我的疑問是:這樣一種變化是否就意味著婦女能夠實現(xiàn)徹底的權利保障或是自身的主體性呢?從法律實踐的角度來看,實際上呈現(xiàn)了更為復雜的狀態(tài),仍然有一系列相應的問題限制著婦女權利的實現(xiàn)。因此,選擇“自殺”與“離婚”這兩個面向首先和歷史的變化實際緊密聯(lián)系。

另外,這項研究主要是關于婦女權利演變的法律社會史研究。很多案件之所以能夠進入官方系統(tǒng),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出現(xiàn)了糾紛和沖突。這里主要討論制度如何影響生活,比如離婚,從清代到今天,兩廂情愿的離婚案件不是問題關鍵,即使在清代,如果兩個人都愿意離婚,清代也并不限制,麻煩的問題是那些爭議離婚案件,從這些案件我們才能夠看到國家怎樣對待私人生活,我們才能感受到制度背后文化觀念的變遷。

南方人物周刊:婦女在清代法律中是什么形象?

趙劉洋:婦女在清代法律表達中被預設為兩種形象,一種是舍生取義的“貞節(jié)烈女”;一種是“犯奸”和“不孝”的婦女形象。前者賞,后者罰。清代關于婦女的行為涉及一整套的法律規(guī)范,可以歸結為“性道德”。

清代關于婦女自殺的具體規(guī)定主要是在“威逼人致死”例中?!巴迫酥滤馈崩锌偣舶?5種情形,其中涉及奸情的17種,包括“犯奸”及“殺死奸夫”等紛紜復雜、輕重各異的條文。

南方人物周刊:清代為什么出現(xiàn)“重貞節(jié) 輕生命”的趨向?

趙劉洋:這本質上是一種治理手段。清代中國人口激增和土地壓力日益加深,受生存壓力驅使,社會流民增多,基層社會沒有娶妻的“光棍”現(xiàn)象增多,生存壓力的加劇與性別失衡導致底層婦女的實際生活缺乏遵守貞節(jié)道德的環(huán)境。

面對這樣的實際狀態(tài),清代法律本應采取實用性的一面,但為了加強社會控制,選擇了道德主義的一面,強化對婦女遵守/違背貞節(jié)道德的獎勵/懲罰,頑固堅持與社會實際相矛盾的道德主義,造成婦女的選擇極為受限,容易驅使婦女選擇自殺。

18世紀是人口驟增的時期,19世紀時一個縣官要掌管大約25萬人口,加上書吏、衙役、長隨、幕友,也根本不夠用,在這種情形之下,怎么管呢?對貞節(jié)的強調就成為一種治理手段。

通過對婦女的貞節(jié)道德進行一種強制干預和限制,使得婦女的生活被限制在家庭單位之中。

你老老實實地遵守婦道、遵守家庭貞節(jié)道德,在清代的官方治理過程中,它就能夠實現(xiàn)相應的被控制的狀態(tài),以此作為應對人口變遷、社會秩序變動的一種手段,實際上還是服務于清代的社會秩序控制。

▲清末,北京一對新婚夫婦? 圖/Fotoe

南方人物周刊:“貞節(jié)道德”具體如何執(zhí)行?

趙劉洋:除了鄉(xiāng)規(guī)、民約外,另一種方式就是旌表制度。比如,婦女遭到調戲后,多數(shù)會告訴家人,希望家人去找調戲者以還清白,但她們的家人覺得這個事情是不光彩的,勸婦女不要聲張,婦女又羞又忿,自殺以證清白。一旦死了,就證明了貞節(jié)與清白,事跡還會被當?shù)卣笏列麚P,目的是維護社會風化,婦女獲得旌表,地方官獲得“政績”。

這看起來好像是一種個體行為,但實際上仍然脫離不了當時極端重視貞節(jié)道德的環(huán)境,它帶來了一種壓力和氛圍,在這種情形之下,假如女性跟她丈夫、家人講“被調戲了”,大家不相信,那怎么辦?以死明志,她們只能以死、以自殺,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與之相比,即便守節(jié)數(shù)十年也未必能獲得清代官府的旌表,這就強化了對婦女自殺的鼓勵。在第一歷史檔案館可以看到大量的“一經(jīng)調戲即自盡”案件,這些女性幾乎都獲得旌表。

女性得到旌表,會給她建貞節(jié)牌坊,她的家人因此也獲得榮譽,地方政府還會獎勵給女性的家庭十幾兩銀子,并且層層上報到中央,這也是地方官員治理的政績。

這樣的表彰會帶來從上到下的連鎖反應,大家對這種行為都很認可,而且很支持。所以就可以理解,在這種貞節(jié)道德的壓力之下,為什么會產(chǎn)生這樣一種極端強調貞節(jié)的行為。

南方人物周刊:相比“貞節(jié)道德”,突然的“離婚自由”能改善婦女處境嗎?

趙劉洋:歷史出現(xiàn)過這樣的悖論性事實:清代法律過度道德化固然導致婦女遭受極大壓抑,從而引發(fā)頻繁的婦女自殺現(xiàn)象;但是如果制度變化帶來個體權利意識覺醒,同時因為處于社會急劇轉型時期,制度環(huán)境和個體權利意識出現(xiàn)明顯矛盾,在這種急劇變遷的過程中,反倒有可能出現(xiàn)另一種擠壓婦女抉擇的情形。

比如在貫徹婚姻法運動時期,當時有一個未曾預料的后果,就是出現(xiàn)了不少婦女遭到殺害或者自殺(1950-1953年每年約有7-8萬名)的現(xiàn)象,我們如果翻閱一下很多法院的《審判志》,就可以經(jīng)常看到這類案件。

當時各級政府專門成立“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各級司法機關派出大量干部到基層去宣傳,各級法院選擇相關典型案件,召開公判、公審大會。效果立竿見影,新的婚姻法實施后出現(xiàn)離婚高潮,其中女方意愿遠高于男方。如1952年甘肅省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占89.17%,男方提出離婚的僅占10.83%。

婦女強烈的性別平等意識與現(xiàn)實選擇的沖突,導致部分婦女自殺以及被殺。傳統(tǒng)觀念對婚姻法的抵觸態(tài)度,轉化為殘害要求婚姻自由的婦女。如1951年10月統(tǒng)計,福建龍溪地區(qū)8個縣因婚姻問題被迫自殺和被殺的青年男女有141人,受嚴重虐待的有454人。

這說明法律的運作不是處于真空一樣的環(huán)境。盡管如此,貫徹婚姻法運動對實現(xiàn)婦女權利解放,仍然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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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作主”:扮演男性角色的女性

南方人物周刊:清代女性和“土地”法律地位類同,屬于“財物”、資源?

趙劉洋:對清代離異案件的討論,不能忽視兩種案件類型,即“典妻”和“賣休”:前者是為了獲取錢財,結束婚姻關系,相當于把妻子抵押出去,但保留贖回的權利;后者也是為了獲取錢財,直接把婦女休后以“嫁”的方式賣出。這些過程中使用的語言和買賣土地一模一樣,甚至有“找價”的要求。社會心態(tài)上,女人和土地一樣是作為一種資產(chǎn)、資源而存在的,或者更準確地說,是這樣被對待的,她們似乎缺乏“本我”的存在,完全處于被動的從屬地位。

南方人物周刊:清朝曾有女性當家作主的個案,算不算女性權利的擴張?這種權利來自于哪里?

趙劉洋: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去過皖南的祠堂,很有意思。有的祠堂供奉一些家族中的女性,她們因為丈夫死得早或者常年在外經(jīng)商,從而在家族之中承擔了重要功能。

明清的時候,徽商發(fā)展得很好,他們的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這樣的祠堂想表達的是什么?你看,女性對于家族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有多么重要。

實際上,女性的角色在這個家族中被男性化了,她是因為男人不在而扮演了本該由這個男人扮演的角色。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她都要管,她在這里面其實并不單是一個女性的角色,她實際上是承載著一種男性化的預期,就是她應該要像家族的男性一樣。

南方人物周刊:女性所被賦予的這種權力和自主并不是來源于女性的一種自由或解放,而是她承擔了另外一個空位的男性角色,其實這種權力還是男性的?

趙劉洋:對,因為這里面的女性其實是被男性化了。她像一個大家族中的老大一樣掌握了很大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跟女性自身關系不大,女性的氣質在這里面基本上不太能找得到。她要為家族付出,服務于家族的整體功能。很有意思的是,如果仔細觀察祠堂的畫像,畫中女性的形象也多和男性類似。

婚姻不是彰顯個體價值的方式,人們對婚姻的預期正在變低

南方人物周刊:在歷史之外,有沒有來自于現(xiàn)實的沖擊,讓你感受到女性的弱勢地位?

趙劉洋:今天在性別平等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很多內容還會是關于基層鄉(xiāng)村地區(qū)的。我曾經(jīng)做過一個田野調查,主要關心這幾十年來中國基層的道德觀念變遷呈現(xiàn)的狀態(tài),尤其是在家庭道德方面呈現(xiàn)一個什么樣的狀態(tài)。在這個過程中接觸到跟女性相關的一些內容,這讓我感受到,中國基層女性的生活狀況存在著一些問題,中國基層女性權利的真正實現(xiàn)仍然還有很多工作要去做。

南方人物周刊:當下女性地位的城鄉(xiāng)差異依然顯著嗎?

趙劉洋:最大的差異也許不是來自城鄉(xiāng),而是來自于階層差異?,F(xiàn)在的鄉(xiāng)村已經(jīng)不像費孝通先生于上世紀40年代在《鄉(xiāng)土中國》中所概括的那樣有一套自足的邏輯,城鄉(xiāng)的很多觀念正在趨同,尤其是近二十年伴隨著城鎮(zhèn)化的迅速展開。

并非鄉(xiāng)村女性和城市女性對比會有怎么樣的差別。哪怕是城市的基層女性,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城市跟鄉(xiāng)村的區(qū)隔可能不是那么大。

對基層女性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仍然是就業(yè)權的問題,她們能不能實現(xiàn)有效的就業(yè)、能不能走出家庭、能不能通過勞動來養(yǎng)活自己,這是今天很多基層女性面臨的問題。

南方人物周刊:在家庭中,什么樣的狀態(tài)代表女性權利真正實現(xiàn)?

趙劉洋:其實我也挺困惑,坦白而言,到底什么樣的狀態(tài)是女性權利最終真正想要實現(xiàn)的狀態(tài)。我的書里主要是對歷史的梳理,如果從前瞻的角度來考慮,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的自我認同,她自己是不是愿意這樣去做,這是不是她自己主動的選擇?

換言之,是一種從我“應該”這樣做,到我“愿意”這樣做,從原來社會觀念加諸女性的“天經(jīng)地義”,到一種基于自我認同基礎上的主動選擇。比如現(xiàn)在很多人對待家務和生育的觀念就和以往不同。

南方人物周刊:但這樣的“認同”可能依然來自于傳統(tǒng)的規(guī)訓,而非自我意識的覺醒。

趙劉洋:這也是我想和女性朋友們探討的問題。接著上面的問題,麻煩就在于,在婚姻的過程里面兩個人都好的時候,什么都好說,沒人會細究這樣的“認同”。關鍵的問題是當出現(xiàn)了糾紛,對于這種行為該怎么認定。比如說家務勞動在婚姻的過程里面是很自然而然的,但問題是離婚了以后,假如說家務勞動可以納入一個補償?shù)脑?,這個時候該怎么補償,如何去操作,就會有很大的問題。

從清代到現(xiàn)代,法律上來看,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發(fā)生顯著變化的。但不變的是在不同的時空之下,如何尋求個體和家庭的良性互動,這種尋找的狀態(tài)和目標是一直存在的。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法律如何處理家庭穩(wěn)定與個體權利保護之間的復雜關系。法律只能是一個引導,而在尋求“認同”與“幸?!钡膶用?,還是要回歸社會本身,很難用法律來框定。

2022年1月1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縣人民法院“正義雪蓮”女子審判團隊來到距離縣城70公里的呷依鄉(xiāng),在一頂帳篷布置成的“帳篷法庭”里,通過巡回審判開庭審理一起離婚案? 圖/新華社

南方人物周刊:當下,中國的婚姻正在趨向個體化嗎?

趙劉洋:這一說法和這樣的現(xiàn)實有關,那就是當下大家對婚姻的預期是比較低的,預期到自己有可能會離婚。國家的司法解釋也體現(xiàn)了這一點。

2011年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個人的婚前財產(chǎn)(比如房產(chǎn)),在離婚判決的過程中是不用參加分割的,也就是個人的房產(chǎn)歸個人,在這之前通俗來講是“離婚分一半”。

為什么有這樣的法條調整?后來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發(fā)言人說,今天我們整個社會對于婚姻的預期實際上是比較低的。假如出現(xiàn)這樣的情形,兩個人結婚了,半年就閃婚閃離,如果再按照原來“離婚分一半”的財產(chǎn)分割方式,很容易讓一方因為一次短暫的婚姻,帶走了另一方的父母辛辛苦苦積攢半輩子甚至一輩子的財產(chǎn)。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解釋背后的邏輯其實是強調血親大于姻親,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要大于子女和伴侶之間的婚姻關系。

表面上看,似乎婚姻在走向個體化,不再那么維護兩個人“小家庭”的集體。但實際并非這么簡單,它更強調了個體和原來家庭、和父母的關系,是另一種更符合現(xiàn)實的“家庭化”。

從社會約定俗成的習慣看,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是對女性不公?這一點也很復雜,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是長遠的、連鎖的,短期來看的確會。但從長期來看,它可能會推動女性對于財產(chǎn)權的保護和重視,也不再是男性在婚姻中提供房子的“約定俗成”,女性擁有獨立房產(chǎn)的比例會提高。

南方人物周刊:“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嗎?

趙劉洋:“離婚冷靜期”并不是一個新鮮的做法,即使在有離婚冷靜期以前,也有承擔著離婚冷靜期功能的一些做法,只不過這次因為離婚冷靜期被納入《民法典》中而被更多關注。以往在很多法院,離婚判決通常是初次判決不離,這是普遍做法,這其實就是承擔離婚冷靜期的功能。離婚冷靜期背后并非僅是限制離婚自由的邏輯,而是我國《婚姻法》一直強調的如何處理家庭保護和個體權利保護二者之間的關系。

從實踐層面看,離婚冷靜期的關鍵問題不是干預離婚(婚姻)自由,而是想解決或者是回應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出現(xiàn)的大量的閃婚閃離的問題,因為婚姻并非僅是個人權利問題,這其中往往牽涉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贍養(yǎng)老人等等一系列復雜問題,這會大大加重法院和社會的負擔。

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以后,對于那些想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直接走訴訟離婚方式,這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由于在離婚案件中婦女作為原告占絕大比例,而且在這些案件中男性不愿離,因此離婚冷靜期對女性離婚自由的影響要明顯大于男性。考慮到冷靜期內出現(xiàn)的財產(chǎn)轉移和家庭暴力,離婚期內的權利保障同樣重要。

婚姻家庭案件具有特殊性,任何一刀切的規(guī)定和做法都無可避免帶來相應的問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 圖/人民視覺

南方人物周刊:穩(wěn)定的婚姻是個體的追求還是社會的追求?

趙劉洋:從個體角度來講,無論男性還是女性,包容和責任之心是很重要的,家不僅是一個實現(xiàn)個體價值的舞臺,它同時還是一種責任、包容、擔當。

從任何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來講的話,家庭的穩(wěn)定都是重要的,雖然國家或者法律制度不會直接去進行干預,但是從一個社會的良性發(fā)展來看,如果大家都不愿意結婚,都去離婚,那肯定是不好的,或者是家庭沒有任何穩(wěn)定性,那顯然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因為家庭婚姻不單是兩個人的事情,它牽涉到財產(chǎn)、養(yǎng)老、子女等等,這些因素處理不好都可能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避免從制度的角度一刀切,不能只考慮穩(wěn)定,婚姻家庭有它的特殊性,其實很考驗法官的智慧。在西方很多國家,家庭案件是作為一種獨立的家事法院去處理,涉及婦女權利保障和未成年人保障,這種方式可能會更重視家庭領域的特殊性,我們這些年很多法院也在嘗試建設家事法庭,也越來越重視家庭領域和家事案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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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愛,糊里又糊涂”

南方人物周刊:今天的婚姻、家庭關系面臨著什么挑戰(zhàn)?

趙劉洋:我認為其實還是個體跟家庭之間的復雜關系要如何協(xié)調的問題。

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人們的性別意識越來越突出,對于自我的認同越來越明顯,家庭中原來的那些既定的觀念已經(jīng)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了。原來大家更多會強調隱忍,即使有矛盾也可能會隱忍著。

但今天來看,很多人已經(jīng)不再是這樣了,包括男性,在家庭里面?zhèn)€體的意識越來越明顯。

就家庭本身而言,它不是一個單純的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親密關系是家庭的特性所在。用俗語講,“家就不是一個講理的地方?!彼鼌^(qū)別于陌生人之間的公共領域的行為邏輯。在這種情況之下,個體跟家庭的這種合作關系和親密情感該怎樣協(xié)調,怎樣處理?

在今天可能這個問題面臨著更大的挑戰(zhàn),因為我們能從離婚的案件里看出,大量的案件里雙方在離婚過程中沒有一個很具體的沖突,并沒有說因為家庭暴力、過錯而離婚,更多的是對對方的不滿——“他/她沒有盡到丈夫/妻子的責任?!?/p>

尤其體現(xiàn)在今天很多閃婚閃離的情形之中。家怎樣跟個人之間形成一種協(xié)調,今天可能面臨著更多新的問題。

南方人物周刊:在當下,婚姻這樣的親密關系應該如何去協(xié)調?幸福的婚姻是什么狀態(tài)?當我們在談論婚姻時,我們在談論什么?

趙劉洋:雖然這本書主要屬于經(jīng)驗研究,但過程中也會思考:透過這些失敗的家庭關系,到底什么樣的婚姻家庭是幸福的狀態(tài)?家庭的穩(wěn)定跟個體的權利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在家庭穩(wěn)定與幸福之間,我們到底在追求什么?這是很復雜的問題。

我一直強調家庭領域的特殊性,除了如何處理個體和家庭、穩(wěn)定和幸福之間的關系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家庭一方面屬于私人領域,但往往又和公共秩序緊密相關;家庭脫離不了同居、共財,然而家庭又絕非僅是財產(chǎn)性內容,人的親密情感同樣重要。

有很多家庭很穩(wěn)定,但是兩個人并不一定幸福。各有所需的家庭某種程度上是更穩(wěn)定的,或者像傳統(tǒng)家庭,它有一個家長主導,在這種主導性的框架之下,一個人說了算。它是穩(wěn)定的,但是傳統(tǒng)那套等級性家庭制度就是我們想要追求的嗎?顯然不是。近代以來,我們一直在努力改變那樣的不合理秩序和制度。借用人類學家許烺光的話來說,就是如何走出“祖蔭下”?

到了今天,從某種程度看,問題似乎變成了人類學家閻云翔所思考的:當年走出“祖蔭下”的年輕人,必然是幸福的嗎?離婚并不能說明一定不好或者一定好,家庭穩(wěn)定跟家庭幸福可能是兩碼事,我們一定要追求表面化的家庭穩(wěn)定嗎?并非如此。

所謂的幸福的婚姻狀態(tài)是什么樣子,無論男性還是女性,一方面保證了自己的自由、選擇、自我發(fā)展;另一方面是彼此對于對方的責任,能夠實現(xiàn)一種有效的理解和互動。它是一種個體跟家庭之間的融洽的良性的包容的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彼此的排斥。

一旦你進入到這個家里面覺得不自在,覺得沒有自由,那這種婚姻肯定是不幸福的。假如一味地屈從于對方,僅僅是為了保證家的穩(wěn)定,而去無原則地討好對方,完全地犧牲、奉獻,這當然也不是好的婚姻。要避免兩種極端,要么是極端地突出個體權利,要么是無原則地服務于整體。所以我想一個理想狀態(tài)應該是個體與家庭之間的彼此成全,而不是相互對立。

有句歌詞,“這就是愛,糊里又糊涂?!被橐黾彝リP系有其特殊性,很難做到所有人都滿意,更無法完全用法律去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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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 2024 第816期 總第816期
出版時間: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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